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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综合规定

2022-09-20 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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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营业税。 ----[摘自《条例》]
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 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摘自《细则》]
    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 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摘自《条例》]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营业税条例。
    (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3.除《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注:指交通运输业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4.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摘自《细则》]

[扣缴义务人]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摘自《细则》]
    2、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3、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摘自《细则》]
    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 摘自《营业税细则》] 

[应税劳务的范围]

    1、《条例》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除《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情形之一者,为条例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3、《条例》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摘自《细则》]
非应税劳务的解释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摘自《细则》 

[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摘自《细则》]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注:指营业税应税劳务,下同)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26号通知]
    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注: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 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当征收增值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122号通知]
    5、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26号通知]
    6、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摘自《细则》]


[兼营业务]

    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摘自《条例》]
    2、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3、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摘自《细则》]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摘自《条例》]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 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 娱乐业

项 目

税率

 游戏机

18%

 歌厅、舞厅、卡拉0K歌舞厅、练歌房、夜总会

13%

 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

10%

 音乐茶座、电子高尔夫球、网球、壁球、射击、 射箭、飞镖、跑马、狩猎、帆船、游艇、碰碰船、

10%

 漂流、卡丁车(赛车)、热气球飘游、动力伞、游 艇拖伞、彩弹对抗射击、攀岩、蹦极、陶吧及其 他娱乐项目 乒乓球、羽毛球、钓鱼、棋牌室、划船、游泳、滑(溜)冰(真冰、旱冰)、健身房

5%


                     ----摘自《条例》和苏地税发(1999)105号文件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蓍作权,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摘自《条例》] 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

[营业额的范围]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摘自《条例》]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摘自《条例》]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营业额的顺序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摘自《细则》]
    以上所说“成本利润率”,暂由名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在5%-20 %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摘自省地税局苏地税发(95)005号通知]
    根据苏地税政一(1995)134 号《关于明确我市营业税计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的通知》中明确,“成本利润率”为10%。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摘自《条例》]

[外汇折合人民币确定营业额]

    1、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 ----[摘自《条例》]
    2、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摘自《细则》

[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摘自《条例》]

[以上所说部分免税项目范围,限定如下:]

    1.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2.所称的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业务。 
    3.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名类学校。
    4.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植业、牧业种植和饲养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 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5.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摘自《细则》]
    减免税项目范围的划分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摘自《细则》

[营业税的起征点]

    (一)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免征营业税。[摘自《条例》]
    (二)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摘自《细则》]
    (三)江苏省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1.南通市营业税起征点规定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摘自省税务局苏地税发(2002)53号通知]
    (四)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摘自《细则》]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摘自《条例》] 

[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注:另有规定除外),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摘自《条例》]
    (二)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摘自《细则》]
    (三)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摘自《细则》]
(四)纳税人在一个省辖市(含所辖县)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或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确定。 ----[摘自省地税局苏地税发(95)005号通知] 

[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摘自《条例》] 

[报缴税款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摘自《细则》] 

[会计科目]
    企业交纳的营业税,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核算。----[摘自财政部财会字83号通知]
帐务处理
    1、销售应交税金的处理
    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金融保险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邮电通信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农业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营运税金及附加”(交通运输企业)、“运输税金及附加”(铁路运输企业)、“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施工企业)、“营业成本”(外经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科目。上交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金融企业接受委托发放贷款的帐务处理
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或有关企业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一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计算代扣的营业税,借记“应付帐款一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科目。代交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财政性存款”等科目。
    3、建安企业代扣代交营业税的帐务处理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或分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代扣代交营业税。总承包人收到承包款项,应根据应付给分包单位或分包人的承包款计算代扣营业税,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科目。代交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帐务处理
企业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房屋不动产所交纳营业税的核算,按本规定第二条进行会计处理)。交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企业销售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
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保险企业)、“营业成本”(外经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科目。交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摘自财政部(93)财会字83号通知]
    6、减免和退还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不作帐务处理。----[摘自财政部(95)财会字6号通知]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摘自《条例》]